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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9-20
  • 聯絡人:蔡秉修
  • 資料來源:縣立中和國小
  •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成立時間:

    111年8月31日成立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設置要點

    雲林縣中和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雲林縣中和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雲林縣中和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建立處預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置委員九人,由校長就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遴聘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導主任兼任,其餘委員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之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處室相關行政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於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會議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導處擔任。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名單如附件。

    八、本設置要點提送校務會議議決,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3.委員名單

    雲林縣中和國小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委員名單

     編號

    職稱

    姓名

    性別

    現職或領域代表

    1

    主任委員

    陳O雄

    校長

    2

    委員兼執行秘書

    許O惠

    教導主任

    3

    委    員

    蔡O修

    總務主任

    4

    委    員

    蔡O明

    訓導組長

    5

    委    員

    林O千

    教學組長

    6

    委    員

    沈O玲

    教師代表

    7

    委    員

    李O霞

    職工代表

    8

    委    員

    蔡O珊

    職工代表

    9

    委    員

    林O華

    家長代表

     

    列    席

     

     

     

     

     

     

     

     

     

     

     

     

     

     

     

     

     

     






    備註:性平委員總人數共  9  人,男性:女性 = 4:5

     

     

    4.110學年度開會次數及開會時間

    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110學年度上學期

    110學年度下學期

    校長姓名

    會議日期

    主持人

    校長姓名

    會議日期

    主持人

    陳○雄

    110.9.27

    陳○雄

    陳○雄

    111.3.7

    陳○雄

    會議內容包含:(請勾選)

    ✔各處室執行性平法議題工作報告

    有明確主題

    有具體推廣成效

    □有案例處理資料

    會議提案討論: 1 

    □校內案例處理:   

    會議內容包含:(請勾選)

    各處室執行性平法議題工作報告

    有明確主題

    有具體推廣成效

    □有案例處理資料

    會議提案討論: 2 

    □校內案例處理:   

     

     

     

     

     

     

     

     

    5.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雲林縣中和國小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三、教育部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

    貳、目標:

      一、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

    肆、實施時間:全學年

    伍、組織與成員:

    一、組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成員: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陸、任務與執掌:

    項目

    具體做法

    負責單位

    協辦單位

    一、融入各領域教學

    1.各教學研究會。

    2.各教師進修。

    教導處

    各處室

    二、教育宣導

    1.專題演講、座談會、藝文活動。

    2.班會活動。

    3.文宣資料。

    4.全校師生集會或會議。

    教導處

    各處室

    5.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教學設計方案、評量或相關研習。

    6.增購性別平等教育圖書、視聽媒體。

    7.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圖書專櫃。

    8.加強情感教育、媒體識讀,防範復仇式色情。

    教導處

    各處室

    9.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10.親師座談會宣導。

    11.性別平等教育小團體輔導。

    12.班級團體輔導。

    教導處

    各處室

    三、建構安全校園環境

    1.檢視校園空間安全,消除危險死角。

    2.提供校園無障礙空間。

    總務處

    全體教

    職員工

    四、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及學生懷孕事件處理

    1.成立專職受理窗口。

    2.必要之通報(校安通報)。

    3.必要之通報(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導處

    各處室

    4.成立調查小組、進行事件調查、完成事件調查報告。

    5.相關處置、行政處理與協助。

    6.事件申復。

    性平會

    教導處

    人事室

    各處室

    7.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8.提供事件個案必要之心理諮詢服務及必要之協助。

    性平會

    教導處

    各處室

    五、轉介與治療

    1.建構輔導網絡。

    2.特殊個案轉介服務。

    教導處

    各處室

    六、經費編列執行

    1.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經費。

    各處室 會計室

    各處室

    七、性別平等網站架設

    1.協助於學校網站首頁建立性別平等專區。

    總務處

    教導處

    柒、策略:

      一、建立性別平等教育組織及運作模式。

      二、充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學內涵。

      三、發展性別平等教育研究及資訊服務。

      四、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觀念及相關措施。

      五、增進校園人身安全環境及性別意識。

    捌、執行項目與方式

    項次

    日期

    執行項目

    執行方式

    負責單位

    111/8/31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教導處

    111/9/12

    112/3/13

    定期召開會議,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教導處

    全學年

    建立通報、處理、申復管道,必要時成立調查小組。

    依據本校「校安管理計畫」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

    教導處性平會

    全學年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融入各科課程教學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各學科教學進行融入式教學,每學期至少一章節,並將教學單元明列於教學進度表中。

    教導處任課教師

    全學年

    實施防治教育(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及家暴,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配合健康教育、綜合活動等課程,加強生理衛生知識、身體自主權觀念及自我保護。

    教導處

    全學年

    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教材

    蒐集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學習單,提供教師參考。

    教導處

     

    充實性別平等教育圖書、視聽媒體

    提供或展示性別平等教育圖書、視聽媒體,供師生參考。

    教導處

    每月1次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1.運用各項會議或集會實施宣導。

    2.辦理專題演講活動、座談會。

    3.班會討論相關主題。

    4.配合親職教育活動及親師連繫,宣導性別平等觀念。

    各處室

    111/9月

    112/4月

    舉辦或推薦教職員工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知能研習

    1.辦理校內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主題研習。

    2.推薦教師參加校外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教導處

    111/10月

    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班級團體輔導

    運用班會時間進行相關主題之討論,建立和諧的兩性關係。

    教導處

    十一

    111/9月

    112/6月

    班級讀書會

    選讀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書籍或文章。

    教導處

    十二

    111/9月

    建立校園安全環境

    1.檢視校園設施安全及學生性別意識空間。

    2.繪製校園環境安全平面警示圖,並積極宣導。

    3.記錄曾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事件之校園與社區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危險地圖」。

    4.加強安全巡視。

    5.增購與維護照明、警示設施。

    總務處

    教導處

    十三

    全學年

    運用社會資源

    1.必要時邀請專業人士處理特殊個案。

    2.輔導轉介相關機構協助。

    教導處

    玖、推動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經費概算:

    項次

    活動名稱

    說明

    單價

    數量

    總價

    備註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

    聘請專業調查人員之費用

    2,500

    3(人/次)

    75,00

    依實際案件狀況支應

    2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

    宣導資料

    2,000

    1(批)

    2,000

    辦理性平教育相關知能宣導活動

    3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研習

    敦聘專家學者蒞校講演鐘點費用

    2,000

    2(時)

    4,000

    辦理性平教育相關知能研習及講座

    4

    研習資料

    50

    70(本)

    3,500

    5

    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相關書籍購買費用

    2,000

    1(批)

    2,000

    以網路教學資源為主,如有其他適合之資源將由此筆經費支出

    6

    雜支

    雜支費用

    1,000

    1(批)

    1,000

     

    總計

     

     

     

    20,000

     

    拾、考核與督導:主管機關定期督導考評推動活動的工作績效。

    拾壹、獎勵: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經評鑑、訪視核定績優者或經校長核定積極奉獻者,得由承辦單位提出獎勵。

    拾貳、本實施計畫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相關規定

    1.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雲林縣中和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2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訂定。

        二、性侵防制法第7條規定訂定。

    貳、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二、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制教育課程。

    五、學校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參、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二、建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絡」:
     搜尋並整合相關人力、機構及圖書媒體等資源,提供本校與社區諮詢服務,以協助研習與融入課程規劃、活動設計、教材編製、師資培訓、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工作。

    三、擬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統整各處室相關資源,落實並檢視實施成果。

    (一)本校年度實施計畫參考教育部頒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指標,逐年實施,以系統性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瞭解並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

    (二)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之研習或輔導知能相關活動均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四、透過教學研究會討論性別平等教育之理念與課程融入之方案。提升教師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評量與活動規劃的知能。

    五、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擬定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將相關資料編印手冊,定期辦理宣導、在職進修、處置演練與評鑑實施成效,以增進本校與社區聯合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與家庭暴力等知能。

    六、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七、利用網路、各項教職員工與學生集會、研習時間等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

    肆、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團體主題座談(午休或班級課程)。

    三、專題演講。

    四、讀書會或成長團體。

    五、融入相關學科。

    六、班會討論。

    七、個案會議。

    八、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九、蒐集及編印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及輔導資料與相關法令,供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伍、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具有性別意識,破除性別的歧視與迷思。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性別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陸、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所擬實施方案編列預算,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本規定經性平會討論後,提送校務會議議決,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於學校網站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2.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雲林縣中和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9月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雲林縣中和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提供無性別歧視及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友善學習及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第2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訂定本防治規定。

    二、本防治規定適用於本校學籍內學生(含中輟學生)及在職之所有教職員工(含校長、代理代課教師、約聘行政人力、短期支援人力等)相互間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本防治規定提供應有之保護。

    三、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係指有下列行為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性平法第2條第4項、性工法第12條、性騷法防治法第2條所稱性騷擾之行為。

    (三)性霸凌:指性平法第2條第5項所稱性霸凌之行為。

    四、責任歸屬

    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並建立相關資源協調及整合機制,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為建置本校處理性平法、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所涉之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單一處理機制,事涉工作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及場所性騷擾事件,得委託本校性平會分別依性工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五、校園安全規劃

    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

    (一)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三)於校園明顯處張貼布置禁止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警語。

    六、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規定注意事項

    (一)提昇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知能。

    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並由教導處統籌規劃宣導及研習活動,以提升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意識,並採取下列措施 :

    1、每學期針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2、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3、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4、建立遴派機制,參加縣府或校外辦理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相關研習活動。

    5、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教師教學及人際互動

    有關防治課程、教材蒐集與規劃等校內外教學事項,由教務處負責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人際之相關規範,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有關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

    1、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2、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量、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量、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4、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知悉與追蹤通報責任

    (一) 教職員工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時,應即通知教導處訓導組循教育部校安系統進行行政通報,並由教導處進入「關懷e起來」(113)線上通報系統進行法定通報。二張通報表列印核章後,並同時傳送至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傳真電話:5350800)。

    (二)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三)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7條第2項為通報時,應於行為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通報之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態樣、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四)教導處應依性平法第27條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並依文書作業規定,將事件之原始檔案資料以密件歸檔保存。

    八、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

    (一)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受理單位依對象分別如下:

    1、一方為本校學生,一方為任一學校之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及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受理單位為教導處訓導組。

    2、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受理單位為人事單位。

    檢舉申訴專線電話:05-6552384

    檢舉申訴專線傳真:05-6551593

    檢舉申訴專用電子信箱:yljhes@gmail.com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程序如下:

    1、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本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亦得向本校提出檢舉。

    2、本校校長為行為人時,應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調查或檢舉。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倘申請或檢舉之事件非屬本校管轄權者,由學務處將該事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行為人為校長時,移請雲林縣政府教育處調查處理。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4、教導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於收件後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5、教導處於三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初審決定之。

    6、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7、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8、由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9、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為檢舉事件,動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教導處訓導組收件後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10、在本校兼任之人員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之所屬學校參與調查;於完成調查報告後,應將調查報告  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

    11、本校學生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疑似被害人時,本校應配合行為人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12、申請(檢舉)人於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三)工作職場及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程序如下:

           1、本校處理職場及場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1)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人事單位受理。

    (2)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教導處訓導組受理。

    2、本校遭性騷擾之當事人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人事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3、申訴人於性平會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4、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本校受理單位並應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決定,並應提本校性平會備查。

    (1)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2)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3)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

    (4)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5)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6)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九、事件調查及處理規定

    (一)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1、性平會(執行秘書為教導主任)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2、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3、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4、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本校受理職場或場所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1、性平會處理職場及場所性騷擾之申訴事件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性工法相關規定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1)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人事單位受理後,得交性平會於三個月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2)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由教導處訓導組受理後,得交性平會於二個月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2、本校於接獲職場性騷擾事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事件時,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條規定,自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雲林縣政府。

    3、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本校性平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三)調查處理之原則如下: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訊問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4、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相關專家學者到場協助。

    6、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8、當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9、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10、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11、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校性平會審議。

    (四)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性平會得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相關單位提出報告。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規定、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五)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成績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成績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雲林縣政府。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六)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七)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職場、場所性騷擾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經性平會議決後報雲林縣政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事件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申復及救濟程序如下: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

    2、職場及場所性騷擾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決定有異議者,應自申訴決議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附具書面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

    (二) 校長室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2、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申復決定書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其申復。

    (三)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平法第34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一、加害人懲處及處置規定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職場、場所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將行為人移送權責機關懲處。本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違反職場、場所性騷擾之行為人各依有關規定處置。

    (四)教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規定

    (一)處理事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事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本防治規定所涉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三)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四)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三、禁止報復之警示規定

    (一)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

    (二)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三)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四)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十四、隱私之保密

    (一)負責處理本防治規定所涉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

    (二)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由教導處指定專人處理,並以密件方式保管封存於文書檔案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三)人事單位或教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四)負保密義務者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十五、調查與防治人員公差假與經費

    (一)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若需跨校協助調查時由本校相關費用支應交通差旅費。

    (二)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三)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者身份跨校受邀參與會議,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學者,得支給出席費。

    (四)本防治規定所涉事件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防治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淩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準則」規定辦理。

    十七、本防治規定經性平會討論後,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並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

     

     

     

    3.性騷擾防治措施

    性騷擾防治措施(員工人數達10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達30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

    雲林縣中和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雲林縣中和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規範本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以建立預防、懲處及處理機制,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之性騷擾事件。但不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四、性騷擾防治措施,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五、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申評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九人。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期為1年(採學年制),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處室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校教職員工者,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及相關事證或人證。

    5、申訴之年月日。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以口頭、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仍未以書面補正者。

    2、同一事件已撤回或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4、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者。

    七、申評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調查原則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委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委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委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

    九、本校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二十日內由召集人召開申評會,審議是否受理,如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十、經申評會審議非本校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經申評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指派人員進行調查,並於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申評會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二、申評會所作之裁決,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司法訴訟權,如已進入司法或公懲會調查程序,應停止調查。

    十三、調查結果:

    (一)申評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通知當事人及雲林縣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並應將處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及副知雲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前款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四、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十五、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停止其參與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六、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本校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等規定辦理。

    (三)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七、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評會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校提出申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得於三十日內向雲林縣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八、本要點所訂性騷擾案件申訴之管道如下:

    申訴窗口:訓導組長

    申訴電話:05-6552384分機032

    傳真電話:05-6551593

    電子信箱:yljhes@gmail.com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雲林縣中和國小111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編號

    職稱

    姓名

    性別

    現職或領域代表

    1

    主任委員

    陳O雄

    校長

    2

    委員兼執行秘書

    許O惠

    教導主任

    3

    委    員

    蔡O修

    總務主任

    4

    委    員

    李O霞

    人事主任

    5

    委    員

    蔡O明

    訓導組長

    6

    委    員

    林O千

    教務組長

    7

    委    員

    沈O玲

    教師代表

    8

    委    員

    邱O凱

    教師代表

    9

    委    員

    蔡O珊

    職工代表

     

    列    席

     

     

     

     

     

     

     

     

     

     

     

     

     

     

     

     

     

     






    備註: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總人數共  9  人,男性:女性 = 4:5

  • 三、學校委員會組織

    1.考績委員會-委員名單

    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民小學

    111學年度考績委員會名單

    當然委員

    職稱

    姓名

    性別

    備註

    教導主任

    許O惠

     

    人事管理員

    李O霞

     

     

    教師代表

     

     

     

    職稱

    姓名

    性別

    備註

    教師兼總務主任

    蔡O修

     

    教師

    沈O玲

     

    教師

    邱O凱

     

    候補委員

    教師兼教務組長

    林O千

     

    教師

    黃O苓

     

         ◆備註:考績委員總人數共  5  人,男生 2 人,女生 3  人。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 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任期:自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止。

     

    2.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

    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民小學

    11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名單

    委員類別

    職稱

    姓名

    性別

    備註

    當然委員

     

    校長

    陳O雄

     

    家長會會長

    林O華

     

    選舉委員

    教師兼教導主任

    許O惠

     

    教師兼教務組長

    林O千

     

    教師

    黃O苓

     

    教師

    邱O凱

     

    教師

    沈O玲

     

    候補委員

    教師兼總務主任

    蔡O修

     

    • 備註:教評委員總人數共  7  人,男生 3 人,女生 4  人。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任期自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止。

     

    3.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雲林縣中和國小111學年度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名單

     編號

    現職職稱

    姓名

    性別

    1

    校長

    陳○雄

    2

    教務組長

    林○千

    3

    教師

    沈○玲

    4

    教師

    黃○苓

    5

    家長會代表

    林○華

     

    備註: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總人數共 5 人。男生 2 人,女生 3 人。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3、本校班級數6班。

  • 四、中和國小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活動成果

    1、校園布告欄

    性別平等教育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