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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縣111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案,請貴校(園)派員參加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審查會議,並惠予公假登記,請查照。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李俊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二字第1112440544號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05512號函辦理。

二、本次審查會方式說明如下:

(一)審查日期:初審於111年10月6日(星期四);複審於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所有特教通報網幼生都必須送件,無申請補助者也需送件。

(二)審查時間地點:上午9時至12時止,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會議室(雲林縣土庫鎮林森路120號)。

三、通過IEP審查後才可申請補助,但本縣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化幼兒園補助一案,應採用教育部少子女對策計畫擇優補助,不可重複領取本項補助。

四、請務必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前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鑑定等相關程序,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不予補助。

五、111年度下半年(111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獎勵私立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幼兒」及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請先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身分(通報及鑑定文號),符合補助條件者,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案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各直轄市及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下列依法立案之機構者,得依規定申領「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

1、就讀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不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7,500元。

2、就讀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3、就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3,000元。

(三)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查核) 者,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得申領每學期補助該學校或機構經常門經費5,000元,同一身心障礙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或學校者,應擇一申領。

六、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府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