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小載具建置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訂定日期111.9.20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
(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使用與保管
(一)每學期將載具分配給各學生(一人一機為原則),學生使用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學期末由資訊組收回進行維護。
(二)教育載具為教師進行教學使用(教師共用為原則),如遇特殊狀況由總務處另行規劃。
(三)師生如須攜帶行動載具至校外,需填寫載具外借登記表。
(四)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五)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資訊組,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六)使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資訊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使用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2.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淨額賠償。
3.賠償金或修理費用應於一週內繳交總務處。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載具外借登記表
使用登記 |
學年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申請人 | | 申請人 連絡電話 | |
申請用途 | |
使用期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借用數量 | 載具I-PAD□ CHROMEBOOK-含鍵盤□ 筆電□ .充電線 其他 |
設備狀況 | □正常 □故障,編號: |
申請人 | 資訊組 | 教務主任 | 校長 |
| | | |
歸還登記 |
歸還日期 | 年 月 日 | 是否逾期 | □是,說明: □否 |
歸還數量 | 載具I-PAD□ CHROMEBOOK-含鍵盤□ 筆電□ .充電線 其他 |
設備狀況 | □正常 □故障,編號: |
申請人 | 資訊組 | 教務主任 | 校長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