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民小學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108年07月16日修訂
壹、依據:
一、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107.08.29日修訂)
二、雲林縣政府108年7月2日府教國二字第1082423559號函
貳、目的:
一、有效運用學校設備,提供社會大眾優質活動空間。
二、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三、秉持互惠原則配合公益活動需要,增益學校收入。
參、開放範圍:
本辦法所稱場所係指本校操場(包括球場)、活動中心、各類教室。
肆、申請對象:
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活動以及集會典禮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可後使用。
伍、申請規定:
一、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外,應於使用日前七日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設施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學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三日內無息退還。
二、申請使用學校場所之單位或個人,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費: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可申請全額退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可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三)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如政府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已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退還。
三、以不妨礙學生活動為原則,依照校方同意之時間、地點,並遵守學校指派人員之指導使用。
四、申請使用學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五、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學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學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學校應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六、校園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七、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學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學校須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
八、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九、除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同意者,場地使用時間不得超過晚間十時。
陸、社團租借
一、社團活動申請使用場地,原則上比照一般收費標準收費。
二、若社團活動符合下列目標,則學校經審核後得給予場地租借費用優惠:
(一)協助教學活動推廣。
(二)於運動會或期末才藝發表會時,進行動態成果表演與靜態作品展示。
(三)鼓勵社團學生參加縣級以上比賽,為校爭光。
柒、收費標準
一、中和國小場所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短期)
號次 | 項目 | 單位 | 場所使用管理費(元) | 保證金(元) | 清潔費(元) | 水電費 (元) | 合計(元) (不含保證金) | 備註 |
一 | 普通教室 | 每間‧場次 | 500 | 3000 | 500 | 500 | 1500 | 開冷氣加收1000 |
二 | 代用禮堂 | 場次 | 2000 | 5000 | 2000 | 2000 | 6000 | 開冷氣加收1500 |
三 | 圖書館 | 每間‧場次 | 2500 | 5000 | 1500 | 2000 | 6000 | 開冷氣加收1500 |
四 | 電腦教室 | 每間‧場次 | 2000 | 5000 | 2000 | 2000 | 6000 | 開冷氣加收1000 |
五 | E化教室 | 每間‧場次 | 1500 | 4000 | 1000 | 500 | 3000 | 開冷氣加收1000 (室外場地除外) |
專科教室 | 每間‧場次 |
綜合球場 | 場次 |
備註:
一、使用學校場所,每場次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
二、縣府與所屬機關、縣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與機構實驗教育者
辦理之活動,得免費借用。
三、縣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與身心障礙及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縣府
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
二、中和國小場所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長期)
號次 | 項目 | 單位 | 場所使用管理費(元) | 保證金( 元) | 清潔費(元) | 水電費 (元) | 合計(元) (不含保證金) | 備註 |
一 | 普通教室 | 每間‧場次 | 6000 | 9000 | 6000 | 10000 | 22000 | 開冷氣加收15000 |
二 | 代用禮堂 | 場次 | 15000 | 30000 | 10000 | 25000 | 50000 | 開冷氣加收15000 |
三 | 圖書館 | 每間‧場次 | 15000 | 18000 | 10000 | 25000 | 50000 | 開冷氣加收15000 |
四 | 電腦教室 | 每間‧場次 | 10000 | 60000 | 12000 | 28000 | 50000 | 開冷氣加收15000 |
五 | E化教室 | 每間‧場次 | 6000 | 9000 | 6000 | 10000 | 22000 | 開冷氣加收15000(室外場地除外) |
專科教室 | 每間‧場次 |
綜合球場 | 場次 |
備註:
一、長期使用以三個月為一期,如超出一期,以月為基準,按比例加計費用。
二、每月以二十天,每天以四小時計,可依使用時間,自行增減費用。
三、社團使用優惠收費標準表:
號次 | 項目 | 單位 | 場所使用管理費 (每小時‧元) | 保證金(元) | 備註 |
一 | 普通教室 | 每間‧場次 | 150 | 3000 | 開冷氣加收50元/時 |
二 | 代用禮堂 | 場次 | 450 | 10000 | 開冷氣加收50元/時 |
三 | 圖書館 | 每間‧場次 | 450 | 10000 | 開冷氣加收50元/時 |
四 | 電腦教室 | 每間‧場次 | 500 | 20000 | 開冷氣加收50元/時 |
五 | E化教室 | 每間‧場次 | 300 | 6000 | 開冷氣加收50元/時(室外場地除外) |
專科教室 | 每間‧場次 |
綜合球場 | 場次 |
附註:1.嚴禁於草坪、水泥地、走廊及球場上升火。
2.不收清潔費,未清除垃圾者扣保證金雇工代清除。
3.損壞設備扣保證金顧工代修、如不足金額向借用場地單位求償。
4.車輛禁止駛入運動場。
捌、本辦法經校內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雲林縣崙背鄉中和國小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 | 身分證字號 | |
電 話 | |
地 址 | |
活動名稱 | | 參加對象 | |
參加人數 | |
使用場地 | | 使用設備 | 無 |
場地使用費 (新台幣) | 元 | 保證金 (新台幣) | 零元 | 合 計 (新台幣) | 元 |
使用時間 |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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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中和國小
承辦 主計 總務 校
主任 長